妻子们恐慌丈夫与其他女性发生关系,《醒世姻缘传》中,寄姐除了针扎抓药丈夫狄希陈,还“把狄希陈的阳物,每日将自己戴的根寿字簪子,当了图书,用墨抹了,印在阳物上。每日清早使印,临晚睡觉,仔细验明,不致磨擦,方才安静无事;如磨擦吊了,必定非刑拷打”。
而妻子针对妾施以针具进行虐待的情况则更加普遍。针刺与生育之间的联系已经被中医著作反复论述,晋时人王叔和所作《脉经》中层就妊娠各月与经脉之间的关系提出注意事项,并称“怀孕者不可灸刺其经,必堕胎。”《针灸资生经》则根据《千金方》衍生出中止妊娠之道,“妇人欲断产,灸右踝上一寸三壮,即断。”又称“石门忌灸,《铜》云针之绝子……阴交灸多绝孕。其道幽隐,岂可轻侮哉!”宋代以后,控制生育的手段在民间广为流传,妻子们轻率地在妾室的身上扎针,不排除希望妾室永无子嗣的可能。蒲松龄小说《邵女》中的主母金氏便是一例,她自己没有子嗣,但恐惧年轻貌美的邵氏夺宠有孕,如果说“赤铁烙其面”毁掉邵氏容貌是显性意愿,那么扎针乱刺年轻女子的身体可能正是毁掉其生育能力的隐性诉求。
无论是以针虐夫还是以针虐妾,施虐都是女性实现自身控制欲的方式。单纯从手段上看,像寄姐在丈夫下体上盖章的行为或许看上去变态之至,但最恐怖的还是主母针对妾室施虐的行为。
杂剧《紫姑神》中的紫姑,被纳为妾时“目下一时四岁”,短篇小说《邵女》中的邵氏女被纳为妾时是位“二八女郎”,只有十四岁、十六岁的年纪,非常年轻,身体尚未发育完全,对年长女性的生理反抗能力十分有限。
同时她们也受到社会制度的束缚。《大清律例•刑律•妻妾殴夫》中规定:“若妾殴夫及正妻者又各加(妻殴夫罪)一等,加者加入于死(但绞不斩,于家长则决,于妻则监候,若笃疾者、死者、故杀者仍与妻殴夫罪同)。”又规定:“妾过失杀正妻,比照过失杀期亲尊长律,杖一百徒三年决杖一百余罪收赎。”而妻殴打、杀死妾并没有被纳入刑法处罚范围,妻子肆意虐待妾室需要过的只有丈夫这一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