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如何,钞法仍然在南宋最广大的地区实施。钞法的推广,固然与中央政府的财政考虑有关,却也是唐宋以来商人日趋活跃的反映。在官鬻的情况下,商人若想分享食盐运销的利益,只有从事私盐的贩运。面对这种情况,朝廷一方面扩大钞法的实施,让商人分享盐利;另一方面,借着盐钞、盐引对于商人请盐、运盐、销盐的管制,在某种程度之内防杜了私贩,不管对朝廷还是商人来讲,都有好处。同时政府的运销能力也有其限度,特别是在范围广大的销盐区。食盐是家家户户的生活必需品,如何运用足够的运输工具与人力,把足够的食盐运到盐区之内的各处,满足民众生活的需要,其实是一个很大的负担;而官府自运自销,也容易衍生很多的弊端。以商人来代劳,其实减轻了政府的负担,也减少了可能发生的流弊。商人的活跃不仅使得钞法的推广成为可能,即使在实施官鬻的地区,商人也参与了食盐的运销或销售,地方政府并没有因为食盐官鬻而事事包揽。例如在福建,从沿海运输食盐到内陆,从北宋到南宋初年,是由内陆各州差派官兵或役人搬运;往后则由商人应募承揽的情形愈来愈常见,官府也订有明确的规制。食盐运到内陆各州,各州官府设置坊、场出售,可是坊、场仅设于城市,由城市转贩食盐到乡村,仍需经由商人之手。在四川,官井所产的官盐,也有由商人承购转销的情形。只有在广西,由于这里的商业比较落后,在广西活跃的多是广东商人,当两路通行钞法,东盐可以西销时,他们常运广东所产盐入广西销售,而将广西所产米运至外地,广西盐钞反而乏人请买。前述广西在实施钞法时,往往由官府假借商人名义请钞,一方面固然与地方财政的困乏有关,另一方面也是由于较少商人请钞的缘故;在官搬官卖的情况下,广西也是使用兵、吏运输,而不同于福建在盐运过程中有商人参与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