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书分为“如何看待莎士比亚作品中的‘法律与文学’”、“莎士比亚的法律知识:成文法和判例法”、“莎士比亚的法律观:正义观”、“莎士比亚作品中的法律、政治和社群”和“圆桌会议”五部分,编者在“序言”中分别对各部分论文的主旨、论题等作出了概述。其中我特别感兴趣的是“拓展了对莎士比亚的研究”的第四部分,在这里,法律从莎士比亚的舞台延伸到我们的当代世界,从法律修辞延伸到政治修辞。凯西·伊登的论文涉及忠诚(loyal)与忠君(royal)这两个词在词源上和概念上与法律的紧密关系,并且引申出关于合法性与天性的讨论。努斯鲍姆作为一位具有历史意识的哲学家和公共知识分子,“聚焦在《朱利叶斯·恺撒》中出现的依法统治的思想,在这部戏里,依法统治与专制君主统治的思想形成对比”(序言)。而她特别感兴趣的是莎士比亚对政体和共和理论中的感情作用的分析,经过对莎士比亚笔下的布鲁图斯与安东尼的解读,她认为这部戏暗示共和价值必然失败,因为他们无法利用感情和情感忠诚的世界;而“依法统治必须找到与强大的感情相连的某种渠道,而这或许更容易为具备家长作风的君王所获取”(序言)。努斯鲍姆实际上提出了一个公共政治中关于对共和政体和价值观的“爱”的情感问题:我们究竟应该像布鲁图斯那样爱戴共和制度、自由价值观、抽象的和普遍性的理性,还是应该赞同安东尼所鼓吹的要人民以炽热的感情向统治者表达爱和感恩,以此来维护统治秩序的稳定和国家的强大?这样的问题和表述听起来似乎是离我们很遥远的罗马共和国时代的问题,但是难道我们对此真的很难理解和无法感受吗?猛然想起“在共和国的旗帜上有我们血染的风采”的熟悉旋律,这不正是布鲁图斯式的爱和信念吗?在莎士比亚作品中的民众多是脑残,无法成为共和主义市民,“这出戏的裁决表明,在人们的心中,法律之爱永远没有强大到可以维护一个稳定的共和国”(317页)。努斯鲍姆敏锐地把这个问题与罗马共和主义者对共和自治基础的反思联系起来,她指出在今天像约翰·罗尔斯和于根·哈贝马斯这些维护自由共和价值的人坚持认为爱国主义应该采取布鲁图斯偏爱的抽象形式,有些人则坚持认为需要把特殊的爱聚焦于民族归属的象征,而她则属于 “第三条路”的人:“爱戴抽象的原则和制度就需要审慎的构筑爱国情感,就是要爱戴民族的历史和斗争,在人们看来,这些跟热爱政治自由和公正法治紧密相连。”(318页)她以美国革命建国与印度尼赫鲁作为正面例子,同时还谈到语言上的政治修辞与选择视觉象征的重要性,但是问题在于,根据什么原则、如何“构筑”、谁来书写这要被人民爱戴的“历史和斗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