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迪亚娜·P.伍德的《法律、违抗、辩解和宽容:莎士比亚给现代法官的启示》似乎仅从题目上看就是对这些天我读到的那些法律文献的直接回应。作者希望通过莎剧讨论的议题是交织于英美法系之中的严格遵守法律条文和如何在特殊情况下进行通融这两大主题,实质是关于法律的尊严与人性的关怀问题。“在所有的这些戏剧中,莎士比亚的焦点都是法律,尤其是那些法律固有的不公平的问题,或是不公平的实施法律的问题。这些不公平的问题会比我们预期的要频繁,原因很简单,人容易犯错,……法官必须置身事外去想想法律想要达到的目的是什么以及其他法律是如何关系到臣民的。”(364页)如何才能让法官“置身事外”去思考,甚至何谓“置身事外”,这都是颇有现实意义的问题。作者相信“正是在这一点上,文学可以帮助到一个认真且有良知的法官……如果你愿意接受文学作品所能提供的见解,那么你就离莎士比亚不远了。”写到这里才想起夹在这部书中的一张书签,上面写着:“一个深通法律的人,必须首先是一个深通人性的人——莎士比亚就是这样的人。”在所有那些令我感动的法律文献中,的确回响着对“深通人性的人”的强烈呼唤。离莎士比亚有多远,也就是距离“深通人性”有多远,这远不仅仅是对法官这一职业提出的拷问。伍德认为现代法官可以从莎士比亚得到的启发首先是“仁慈可能是抵制不公平的法律的最有效的方式。”呼唤法官的仁慈是因为法律可能会有不公平,强制执行会带来对人性的破坏,她在莎翁之外还举出了冉阿让和沙威警长的故事作为例子。类似的案例很多,“用露西亚的话来说,‘由于裤裆拉链不紧而剥夺一个人的性命,这是多么残忍的事情啊!’”(364页)
最后想起民国著名法学家吴经熊先生。他早在1955年出版的《正义之源泉:自然法研究》(张薇薇译,法律出版社,2015年8月)就以专章讨论过莎士比亚与法律,他说,“莎士比亚既不冀望于人超乎其本性去做什么,亦不赞许那劣等于人性之行。于莎翁言,常人所拥有之尊严根源于其天赋本性……”(126页)。斯言甚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