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盐利的增减与盐户、盐商境遇的变化
政府经由对产销过程的控制,以提高盐价的方式,从盐榷中取得了丰厚的利源,用以支持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的财政。以中央政府来说,当南宋初年军政用度百出而财源有限时,淮浙盐利约年收三四百万缗,已约占东南钱币岁入三分之一或更高。此后致力于兴复淮浙盐场,重建销盐组织,再经历南宋中期入纳的长期兴盛,所收盐利不断增加。至淳熙(1174—1189)末,淮浙盐利推计已增为一千九百二十万缗,这时朝廷各方面的财源也日益增多,而盐利仍占东南钱币收入将近十分之三。广东实施钞法,在南宋前期、中期,缴给中央的钞钱约在三十万缗至五十万缗之间,远不及淮浙盐利,但是对国用也不无补助,朝廷曾用来拨给湖广总领所作军费。广西在实施钞法期间,朝廷共可获盐利四十万缗,除一部分上供外,以八万四千四百缗付广西经略司买马供大军之用、三万缗付湖北靖州(北宋末年于蛮地新设)、十万缗付湖广总领所作军费。这三项费用成为广西的长期负担,即使在改行官卖时期,也仍然存在。类似的情形也发生在福建,福建在建炎四年(1130)实施钞法,不到三个月便停罢,恢复官鬻之后,仍然要岁发钞盐钱二十万缗,赴行在榷货务支援经费,一直到乾道四年(1168)才蠲除,由福建转运司从增盐钱及桩留五分盐本钱中取七万贯上供朝廷。四川自实施引盐法后,盐榷收入大增,支持了当地大军的经费。绍兴十二年(1142)宋金和议之后,四川总领所一岁所支赡军钱及金帛约二千六百六十五万缗,其中盐钱收入为三百八十五万缗,虽然不及酒课之多,但也占了四川赡军经费的百分之十四左右。除引盐的收入外,官盐的收入也有一部分要缴给总领所,数额虽不多,但就资料所见,至少也有二十万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