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鬻与通商在南宋的四川盐区同时并行,却可以视为一个新盐钞法推行成功的地区。四川官井所产的官盐,以实施官鬻为主,由官府直接销售,或由商人承购转销,往往有科配于民的情形。此外也有部分官盐由转运司给引,交州郡出售,但不在引盐法的范围内。官盐销售所得,大部分供地方官府使用,小部分则缴至主管四川军需的四川总领所。新兴的卓筒井,在北宋中晚期尚未成为政府的重要财源,南宋初年在赵开策划下,于四川实施引盐法,将卓筒井大量收入政府的掌控,才成为川盐征榷的重心。川盐引法源自北宋末年的新盐钞法,为适应四川井盐生产的特殊状况而设计。盐商向政府设在州城、县、镇的合同场请买盐引,凭引与井户交易,并随盐携至指定销售地点,缴给当地商税务,由商税务上缴给发引的四川总领所。运用盐引,政府增强了对盐商与井户的控制,使卓筒井所产盐不致流为私盐。引盐征榷所得,主要供四川总领所用于军需。这项办法,在整个南宋时期并无改变。官盐与引盐的市场,既有分隔,也有重叠。夔州路完全是官盐的市场,其他三路则主要是引盐市场,可是也有官盐在销售。不过引盐的产量要比官盐大很多,因此引盐法在四川的重要性要超过官鬻。官盐收入的小部分和引盐收入的全部,缴至四川总领所,这是中央政府派出的军需机构,在财政归属上应属中央财政的收入,但是却不必上缴至中央政府,而是留用于四川本地,和淮浙盐钞收入由中央政府来支配的情形又有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