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上海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
1955年市刑字第1681号
案由:扰乱金融
被告:美商美孚火油公司设上海华山路1720号
代理人:陈皎峰,男46岁,镇江人,美孚火油公司代总经理,住武康路198号
查被告美孚油公司于本市解放后一贯将应收之货款账款转由国外收受,并在国外代付各项账款货款,共计逃套外汇达美金494216.06元,澳镑2040元,港币60元,严重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华东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第12条之规定,应予惩罚,根据被告犯罪情节,本院判决如下:
被告美商美孚火油公司逃套外汇处罚金人民币5846730000元。
1953年11月26日
审判员:庞兴仁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收到本判决的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请上诉。
本件证明与原本无异
书记员全家基上海市档案馆、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编:《上海外商档案史料汇编》(三),1987年内部整理编辑,第65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