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关于折旧准备:
1.原企业除服务站设备及航空服务站设备另设折旧账户有折旧累计数字外,其他固定资产之折旧准备累计数字均无现成数字。按解放前原企业纽约总公司每半年按固定资产原值先摊提好折旧数字,再寄至上海分摊入有关账户,而转账传票已于解放前由原企业全部转运香港,故无法汇总原提之数字。现按原企业自定之折旧率重新计算之。
2.原企业纽约总公司及中国地区所有之汽车及油罐车系按平均折旧率每半年10%按原值摊提外,其余均系以每半年为一期,按余值根据下列折旧率递减计算。计:房屋、机器设备、工具及码头等为3.75%,船舶及设备为5%及10%,二种油槽车为3.75%,自行车为4.5%,办公用具及家具为7.5%,服务站及航空服务站投资设备15%,凡本期投入生产之资产下期起计算折旧。
3.凡太平洋战争前购进之资产,在战争期间遭受日寇占用及损坏者,战后原企业于1946年重新入账时除按美金原值入账外,并不考虑实际使用年数,而系按损坏程度定出一特殊折旧率(一般均占原值90%以上,据闻系原企业企图扩大对日清算战时损失所致)以计算该项资产从投入生产日起至1945年底止的折旧,之后即以余值按照递减折旧提存折旧。例如:上海分公司有一项战争前购置的房屋、机器设备等资产,原值美金853385.91元。原企业在1946年入账时将此项资产之特殊折旧率定为89.0852%,因而迄1945年底止折旧累计数字达美金760240.56元,余值仅达美金93145.37元。此项资产在1946年重新投入生产,其后之折旧即以余值美金93145.37元,按照递减折旧率摊提,此段时间内应提折旧美金31967.49元。因之,此项资产从战前投入生产起直至接管日止的折旧累计数应为美金792208.05元。被日寇占用的其他资产的折旧也是按照此种方法计算的。故这类资产迄接管日止折旧累计数字极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