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少数未被日寇侵占的战前资产及战后投入生产的资产,其折旧系按资产原值根据使用年限按照递减折旧率计算的(汽车及油罐车根据平均法)。
5.解放后以人民币购进资产的折旧亦系按人民币原值,按照上述方法计算。
(七)未完成建筑(拨款数)系原企业拨款兴建之在建工程,其中美金117708.14元,系1947年原企业预付丹麦商康益洋行伪法币11806931000元,用作修建浦东油栈、码头工程之预付款。当时原企业在外币账册上系按付款日外币牌价折成美金210795.48元入账,后原企业又以付款日美金黑市价格将此预付款调整为美金117708.14元。此项工程迄接管日并未动工,征用时亦一并由我向康益交涉偿还现款,现已经法院判决康益应按解放前存款办法偿还我人民币5431188300元。此处仍按账面美金数折合成二套人民币数字照列。其余人民币182116100元均系1949年9月以后未完成建筑数,内除人民币56356000元按照原企业制度应列作费用,现从原账面数剔除外,余数照列。
(八)本表所列之敌产原企业已按名义价值每项敌产美金1元入账,故自原账面数剔除,并将按上述办法计算之折旧冲转。
(九)原企业租地及租屋内有武康路198号房屋一幢,系原企业负责人陈皎峰居住,我未征用,计预付租金美金12779.54元,应自原账面数剔除,并将已提之折旧(即已摊提之租期)冲转。
(十)账册与清册差额:原企业除原有固定资产账册外,上海及天津于军管后在1951年3月曾编有固定资产清点清册向军管专员报告,清册中各项资产之美金原值,系自原有固定资产账册填列。兹将清册与账册总数核对后,发现清册数字较账册为小,由于排列次序不同无法逐一核对,看来因账册时间较久,清册距今时间较近,可以认为账册中有记载,而上海及天津清册中没有的资产,我当未曾接管,现原企业既在账面中列入,我应予剔除。计美金220117.83元,并将已摊提之折旧冲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