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按原企业除表列各项固定资产外,账面并有有价证券即江宁公寓股票26530股,占江宁公寓全部股权47.8%(另52.2%为英商卜内门公司所有),账面价值为美金224575.38元,旧人民币为404235600元。由于江宁公寓已作为外商房地产对外清估单位之一,另作对外清估资料。兹为避免重复,此处不列入对外清估数字中。
(十二)除上述固定资产外,原企业尚有坐落在上海宛平路17号住宅一幢已被征用。经查此项资产系由原企业纽约总公司付款美金3万元购入,但由于上述财产产权问题未解决(伪政府不准过户),在上海固定资产账册中并无记载,故此次对外清估数字内并未包括此项资产在内。另原企业又有轮船六艘余值美金11712.23元,系勾结买办以利通顺(华商)名义出面非法经营内河航运用,此项财产已被征用,由于原企业未入账,此处亦不列入对外清估资料。
关于负债部分的清估主要包括了以下几个部分:
(一)逃套外汇应课罚金3746730000元(旧人民币)。“五反”运动中原企业职工检举原企业有严重逃套外汇行为,并经上海市军管会金融处调查属实。原企业代总理经理陈皎峰乃被迫承认套出套进美金494216.06元、港币60元、澳镑2040元。此遂移送上海市人民法院处理,法院曾两次传讯该代总经理,并于1953年9月22日当庭判决原企业逃套外汇处罚金5846730000元。罚金计算方法系将原企业套出套进的各项外币按照判决当时外币牌价(美金23430元,港币4270元,澳镑55750元)共折成11693468486元,并按此人民币总数处以50%罚金计5846730000元。判决后,原企业并未上诉,判决就此成立。1953年原企业曾分批缴纳了一部分罚金2100000000元,余款由于原企业在沪存款即将告罄,迄未付清。上海市档案馆、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编:《上海外商档案史料汇编》(三),1987年内部整理编辑,第65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