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广州分公司:缺。
(三)原企业在上海地区财产的征用日期为1951年7月18日,但因原企业全国各地分支公司及经销处的征用日期不一,现为便于计算,一律以1951年6月30日作为原企业的接管日,以该日的账面资产作为对外清估的依据。
(四)原企业“固定资产”系纽约总公司资产,仅设原值记录,并无账,故无折旧累计数,当资产发生增减时即转入纽约账。此项记录包括投入生产年限、美金原值、折旧率等,凡太平洋战争爆发前投入生产的财产,由于在战争期间曾遭受损失,故在战后重行入账时价值大部均大大降低,记录中只注明美金价值,解放后并不折成人民币入账;只有战后投入生产的财产才在上海解放后,于1949年5月31日由上海将各地分支公司固定资产美金原值按照各地当日牌价(上海1800元,南京1500元,汉口1550元,天津及沈阳1200元)折成人民币入账,之后并未调整过。服务站、航空服务站投资设备,系中国地区资产,它们和未完成建筑等三项均设有账册,不论战前或战后投入生产之财产,一律均按上述日期及牌价折成人民币,以后亦未再调整。此次清估,时不论战前或战后资产,一律将原企业迄1949年8月31日止,固定资产美金原值依照税局规定按1949年8月31日美金牌价2350元折成人民币,作为“对外清估数字(一)之根据,另按1951年6月30日美金牌价22270元折成人民币,作为“对外清估数字(二)之根据”(所谓迄1949年8月31日止资产系从接管日美金数字减去自1949年9月以后增加数字而得,1949年9月以后减少数因系减少以前资产,为使计算清估(一)(二)数字精确起见,均已于1949年8月31日资产数字中减去)。
(五)1949年9月1日至接管日固定资产增加数系原企业以人民币购进之数,均自账面人民币数字汇总抄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