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唐代、宋代、元代、明代、清代的官府看来,蔡家就是法律意义上的“绝户”,一个行将消失的“纳税单位”。问题接踵而来,一旦蔡婆婆、窦娥相继死去,那么蔡家辛辛苦苦积累的财产应该由谁来继承?
这个问题之所以容易触动“读者”的敏感神经,是因为它营造了一种心理恐慌:绝户虽然出现的概率比较低,但是谁也不敢拍着胸脯保证自己或自己的后代一定不会遭遇这种可能性;就是敢拍胸脯,也未必敢真心相信。在唐代以来的历史中,至少有两类“外人”一直在处心积虑地打绝户财产的主意:
第一类人就是民众惹也惹也不起、躲也躲不起的官府。为了增加绝户财产充公的概率和比例,官府总在想法设法对可能存在的女儿、近亲的权利进行限制。不过限制的方式各有不同,如唐《丧葬令》规定:“诸身丧户绝者,所有部曲、客女、奴婢、店宅、资财,并令近亲转易货卖,将营葬事及量营功德之外,余财并与女。无女,均入以近亲;无亲戚者,官为检校。若亡人在日,自有遗嘱处分,证验分明者,不用此令。”宋代的法律规定更为严格:“请今后户绝者,所有店宅、畜产、资产、营葬功德之外,有出嫁女者,三分给与一分,其余并入官。如有庄田,均与近亲承佃。如有出嫁亲女被出者,及夫亡无子,并不曾分割得夫家财产入己,还归父母家后户绝者,并同在室例,余准令敕处分。”(《宋刑统》卷一二,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222-223页)元代、明代、清代也有相关规定,此处不再一一罗列。其实不管官府如何论证其合理性,站在民众的立场看,绝户财产充公与巧取豪夺、坑蒙拐骗的差别可能并不大,结果都是“肥水流入外人田”。回过头来重读那句上场诗,面对“绝户”的蔡家,桃杌所代表的官府想要索取的绝对不限于诉讼费用,肯定也想从蔡家财产中分得一杯羹,这与传说中“桃杌”的形象极为类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