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力的解读虽然能够成立,但是过于强调科技水平的重要性,人的能动性很难体现出来;此外,还忽略了一个细节:为了避免对官员进行道德评价,他区分了“关汉卿的看法”与“现代学者的观点”的不同,并强调“传统”的道德评价更多是现代语境中学者有意无意的创造。不可否认的是,历史上的“关汉卿们”并未创造出其他概念,而是使用“清官”、“贪官”的概念来对官员进行评价。如果与道德评价无关,那么这些评价又与哪些内容有关?
张驴儿
在剧中,面对蔡婆婆提供的酬金,张驴儿父子展开如下对话:“爹,你听的他说么?他家还有个媳妇哩。救了他性命,他少不得要谢我;不若你要这婆子,我要他媳妇儿,何等两便。”(《元曲选》3769页)在汉人的语境中,男子入赘是件挺不光彩的事,至少不是件值得炫耀的事。可这二位倒好,不以为耻,反以为荣。
以此为切入点,陈颀在《司法冤案与儒家礼法:以〈窦娥冤〉为例》(《中外法学》2014年第五期)一文中推定:张氏父子很可能是蒙古人(或色目人或早期归顺的北人)的后代。他们之所以能够在城市及其周边游荡,可能是因为没有得到蒙元王朝的妥善安置,或者说家境败落了。俗话说:“瘦死的骆驼比马大”,人虽然是穷了点,但政治地位却很高,官府轻易也不敢招惹他们。这样一来,张氏父子上述“反常”行为就能得到比较合理的解释:因为在蒙古人的语境中,子收庶母、侄收婶母、弟收兄嫂都很正常,入赘自然就不足为奇,根本不会存在心理上的障碍。
紧接着,陈颀认为这是一起文化冲突引发的命案。蔡婆婆的身份是南人,在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的社会等级中位居末位,政治地位较低;再加上放高利贷的风险很高,需要找个靠山。尽管有些不情愿,面对主动上门的张氏父子,蔡婆婆还是选择接受,“我的性命都是他爷儿两个救的,事到如今,也顾不得别人笑话了”(《元曲选》3771页)。与之相比,窦娥用不着赚钱养家,再加上受到儒家礼法的影响,所以她找出很多理由(例如为亡夫守孝三年的期限未满)来拒绝张氏父子的入赘主张。可是根据元代的法律规定,汉人与蒙古人之间的婚姻主张出现冲突时,政府官员应该优先支持蒙古人的婚姻主张;再加上案情重大,基于口供优先的原则(为了让婆婆免受刑罚,窦娥被迫承认了毒杀张驴儿父亲的“事实”),桃杌大可不必查明毒药的来源,就可以凭借口供和人证来推定凶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