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窦娥的悲剧——传统司法中的证据问题》(《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二期)一文中,苏力想要避免“清官”、“贪官”截然对立的道德评价,所以极力洗刷泼在桃杌身上的污名。剧中能与贪污腐败产生联想的,主要是桃杌上场时说的两句话:“我做官人胜别人,告状来的要金银”、“但来告状的,就是我衣食父母。”(《元曲选》3784页)不过苏力主张,所谓“要金银”、“衣食父母”指的是诉讼费用。从诉讼费用的角度看,无论在古代,还是在当代,它都算作合理收费。
紧接着,苏力跳出第三人称的叙事模式,将读者定位为一无所知的旁观者,而不是洞若观火的神明。既然一无所知,读者就需要思考重建案件真相所遭遇的困难。大致说来,这些困难分为两类:第一类与科技水平有关。古代中国的科技水平并不发达,难以承担起完全重建案件真相,也就难以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第二类与官员的经验与能力有关。由于科技水平有限,为了完成破案任务,古代官员不得不采取一些补救措施,如重视口供、使用有罪推定、五声断狱、刑讯逼供、心理博弈等。
问题在于,恰到好处地运用这些补救措施需要丰富经验与聪明才智。与传说中文曲星转世的包拯不同,桃杌的才能平庸,也谈不上经验丰富,即便不接受贿赂,也容易被假象迷惑,从而制造出冤假错案。
追根溯源,窦娥冤很大程度上与官员的人品无关,而是与科技水平相对欠缺有关。进一步引申,其实无论科技水平如何发达,人类也无法完全重建案件真相,也就无法从根本上避免冤假错案的出现——这可以说是人类不得不面临的宿命,窦天章的出场恰恰是对这种宿命的一种注解。因为作为普通人的窦天章之所以能够平反冤案,靠的是窦娥冤魂的帮助;否则,他即便再有心,也无可奈何、爱莫能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