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化气质:普遍而平等的潜能
主体实现天理的能动性从潜能的意义上来说是普遍而平等的。周敦颐作为宋明理学的开创者而提出“希圣希贤”、“圣人可学而至”这些重要的命题,它发展了古典儒学中一个固有的倾向,就是将普遍性指认为所有主体所共有的、平等的潜能。孔子所谓“君子不器”,朱熹认为这意味着“成德之士,体无不具,故用无不周,非特为一才一艺而已”,人能够通过变化气质、修身成德而超越自身的有限性。《中庸》所谓“人一能之,己百之,人十能之,己千之。果能此道矣,虽愚必明,虽柔必强”被理学家着力发挥。气质弱者,可以涵养到刚勇,比气质强健清明者更需勉强用力,但是可以为圣人则一。对于女性来说,在客观上修身成德、自我实现所遭遇的社会阻力更大,这也可以成为自我磨练的环节,如“天将降大任于斯人也,必先苦其心志、劳其筋骨”,一个刻苦用力以求变化气质的人,必然能磨练出更强的主体意志,从这一点上来说,客观的不幸也可以成为大幸。
从天理层面来说,每一个事物都应当完全地实现自身配享的所有生命可能性。对于人来说,人的可能性在潜在的意义上是全具的,从主体的层面来说,人也能够具备配享所有可能性的主体能力。“配享”这一概念与主体的责任能力密切相关。在儒学作为一种“份位伦理”的意义上,主体的能力在多大程度上能够承担其社会角色所要求的职分与义务,决定了主体在这一礼乐秩序中所能配享的位置。
现实中的差异源自于人对于自身本质的实现程度不同。这固然源于个体本身的主体意志与现实能力的差异,但是如果单纯脱离权力关系谈自由意志,这样的自由意志是抽象而不具备现实性的,个体在现实中的可能性界域决定了他所能够理解的具体的“所当然”。然而,教化的意义则在于,开放个体生存的可能性的界域,并且现实地帮助每一个个体通过为学来变化气质、以“配享”他自身所开启的可能性。在教化所指明的普遍真理的基础上,才具有真正的自由意志的选择。个体可以通过对于自身的内在价值的体认,而与天理作为普遍者相贯通,这赋予个体以反思与批判社会建制的能力,即程颢所谓:“有天德便可语王道”,教化是赋予整个社会以流动性的根本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