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可以成为一个普遍的主体,并非意味着要人站在非人的立场上。现实中的个体总是处在特定社会关系中的、具有现实的规定性与差异性的存在者。然而这种本性的潜在普遍性,意味着人可以成为一个在各种社会关系与现实处境之中流动的主体。每一个人自身真正的本性永远处在一个自我发现的动态过程中。主体潜在的普遍性也并不意味着这种普遍性的实现,普遍性的实现只存在于主体的行动之中。然而从行动来说,我最终选择并从事的事业只能是此时此刻的这一个。君子固然不器,圣人可以具备周流普遍的主体状态,但是圣人同时又是“素位而行”的,每一个现实的处境之中都存在天理,也就是说,存在一个至善的恰当分寸。每一个现实的社会角色都要求主体在其位置上承担相应的义务与责任。圣人恰恰是因为无论在哪一个份位上都能恰如其分地践履这一处境中的中道,承担起应尽的职分,才具有这种流动的可能。可见,主体对于普遍性的实现必须是一个积累的过程。如果不能在此时此刻的这一个份位上承担它所要求的责任,主体在现实上就不能具备这种普遍性。因此,这事实上要求每一个主体必须通过对于每一个特殊义务的践履来最终成就自身。只有通过不断“在事上磨练”,主体才能不断扩充自己能够配享其权利的主体能力。换言之,能承担多少责任,就能够享受多少权利。这样看来,某一种要求获得权利却不愿承担义务与责任的“女权主义”,就是很值得警惕的。
这并非意味着单方面承认现实名份与礼制的合理性,而是要求人们在具体的格物致知的过程中,在礼制与自我之间进行双向建构。因此在每一步具体的践履中,都存在着一个微观的权力斗争。份位可以流动,而礼也要因时损益。“礼者,天理之节文”,名份与礼乐的制定是在特殊的历史处境之中对于其所呈现的天理的可能性在社会制度上的建构。如果说“天理”是事物之间最具恰当分寸的应然关系,那么这种恰当的分寸绝不是某种可以被当作规范与教条来把握的东西。礼必须作为天理在具体的历史处境中的呈现方式,因此礼本身也不能是一成不变的。因为具体的事物在发生着变化,事物之间的恰当关系也处于变化之中。礼制建构的合理性在于,肯定每一个存在者的差异性并使其在自身的本性的特殊性之中实现自身。但是,人的本性恰恰在于这种特殊的差异性与流动的普遍性之间的张力,在于一种不断持守自身又超出自身、建构界域又跨越界域的冲突过程。因此,名份与礼制作为事物与人与人之间的恰当分寸,必须始终处于变动之中,这个变动的节度本身又是由冲突与斗争所建立的。